【职业卫生】新政策已出台,检测与评价迎来新格局!
发布时间:
2021-03-18
来源:
四川职业安全健康微信公众号
随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检测评价业务,尤其是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出现了变化。结合预控评的要求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定期检测要求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单位,3年1次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1年1次
- 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 未开展,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频次可能会因危害申报要求而调整
参考依据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预评价要求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需要开展
-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 不要求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 不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 未开展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停建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防护设施设计要求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需要开展
-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防护设计阶段完成
- 不要求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 不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 需要组织评审
- 不开展可警告、责令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控制效果评价要求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需要开展
- 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 不要求有资质的机构承担(涉及的检测需要资质)
- 不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 未开展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关闭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现状评价要求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单位,可不用开展;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3年1次。
- 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 未开展,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依据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防护设施设计